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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理发、健身被直播?消保委发声:如此营销涉嫌侵权!
据媒体报道,近期,陕西西安两名老人用餐时被商家拍下视频,之后商家又私自将拍摄内容发到网上,老人亲戚无意刷到视频才发现。在老人家属与其多次沟通后,商家删除了视频。消费者多在不知情或者未被征询意见的情况下被动充当商家直播或者拍摄短视频的引流工具,除了自己的言行举止可能被迫接受他人的凝视和审判外,还有面部信息泄露风险。
今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期间,江苏省消保委联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2023年度全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其中的“案例十”就直接明确了“未经同意公开视频,侵犯肖像权当担责”,对类似侵权行为起到了警示效果,具有指导意义。
叶某到某造型工作室理发,理发过程中造型师孙某拍摄了二人沟通发型和理发过程的视频。服务结束后,孙某将该视频上传至其个人社交账号进行宣传,叶某发现后与孙某沟通,孙某先是删除视频,但之后又将叶某脸部打码并配文“北上广客人得罪不起”,再次上传视频。两日后,孙某才将该视频删除。叶某认为孙某的行为侵犯其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诉至法院,要求孙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孙某认为叶某同意拍摄视频,故应当默认可以发布。法院认为,叶某虽然不反对拍摄视频,但并未明确同意孙某将视频上传至社交平台公开发布,孙某的行为构成对叶某肖像权的侵害,遂判决孙某在社交平台上致歉10日,并赔偿叶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等损失。
短视频已经逐渐融入了当今社会人们的日常生活,经营者们敏锐察觉到了通过短视频宣传业务、拓展客源的商机,但此类行为也带来了侵害消费者肖像权的潜在风险。《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经营者在未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拍摄的含有消费者外部形象的短视频进行商业宣传,构成对消费者肖像权的侵犯,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本案判决体现了民法典加强对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宗旨,有利于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全面保护。
商家想通过实体消费场景展示吸客引流无可厚非,但是把不知情地消费者暴露在众目睽睽之下且作为营销噱头绝非首选,并非人人都应该接受摄像头的“注视”。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
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部分商家未征得消费者同意就直播诸如健身、就餐等消费者个人形象突出的消费场景或者擅自制作成短视频上传至平台进行商业宣传,实则是将消费者异化为引流工具或免费广告,模糊了商家经营自主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边界,在涉嫌侵犯消费者肖像权的同时,还可能泄露消费者的行踪隐私、面部信息,带来不确定的风险,特别是在生物识别技术广泛应用的当下,面部特征、指纹信息、行动轨迹等个人画像特征极易被抓取,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将给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
商家需正确处理商业营销中自身利益需求和消费者权利诉求的关系,创新营销方式或开展宣传引流需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守好营销的边界感,增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在直播引流或者上传短视频之前要充分告知消费者拍摄的内容、目的、使用范围等并征得消费者同意。
消费者要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勇于向侵害个人肖像形象、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说不,毕竟法律已经为权益保护筑起牢固的“防护墙”和“保护盾”,消费者不必因个人势单力薄而怯于表达真实想法,也不要因事小隐蔽而忽视对自身权益的维护。一旦发现权益受损,要及时与商家协商删除相关直播或视频,协商不成,还可通过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积极主张合法权益。
相关平台也要加强对涉及消费者就餐、健身等消费者个人形象突出的消费场景的短视频或直播内容的审核力度,细化完善平台内部管理规定,对于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要及时断开直播流或者下架相关视频,必要时,也可采用限制推送、封号等形式予以惩戒。